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