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