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