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