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