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