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