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