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