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