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九、
九、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
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农业部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删去第九条。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和第四项中的“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应当针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