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