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三章 税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税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