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三章 税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税率 第十条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点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