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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和农业服务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商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