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订立合同或者设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订立合同或者设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