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