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