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七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小流域治理,控制风沙危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围湖造田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