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