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