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