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七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