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品出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