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