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七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