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六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