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