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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 第四十条 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 第四十一条 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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