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方式,实行军民联防,保护军用管线安全。 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已经公布具体位置、边界和路由的海域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