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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