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