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