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两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