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