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