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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第七条 国家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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