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