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