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