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