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未保持正规了望;

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不采用安全航速;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