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
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包括下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
未按照规定时间备案;
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