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