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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和程序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7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1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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