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