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