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交通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第四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