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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交通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第六十八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交通部公布的其他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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