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

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